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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含道理 共享单车BG大游APP责任岂能“共享”?
小郑刚年满14周岁。2022年5月29日,小郑使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使用共享电单车骑行上路,不料撞到骑行电动车的熊某,造成熊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郑负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后熊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郑及其父母、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用户首次使用APP或小程序时需要注册验证,与平台线上签订《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BG大游APP,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等,这些条款均以加粗形式进行特别提醒。小郑未满16周岁,不符合电动车骑行年龄,其是借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租赁,因此小郑不是合法的驾驶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用户在选择使用“微信用户一键登陆”平台前,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包含《电单车用户服务协议》《电单车用户服务协议》又包含《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而《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中对“用户应已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和骑行能力”、“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等注意条款均作了加粗标注。首次使用“扫码骑车”时还需验证身份证信息,小郑在事故发生时不满足骑行电单车的法定年龄条件,无法解锁车辆,才使用其母亲账号解锁车辆骑行。
因此,出租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对租车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对防止不具备电单车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电单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熊某未有证据证明出租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故其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承保的共享电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为平台并非用户,小郑系借用他人账户解锁使用,非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87017.83元,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共享电单车是一种新型绿色环保共享经济,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开锁,循环共享。在共享电单车使用过程中,用户亦应注意到其使用的账号属于个人所有,具有排他性,不能随意出借。在他人要求借用时,特别是不满足骑行条件的人员,用户应明确拒绝,否则不仅增加了交通隐患,亦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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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共享电单车需要申请者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认证,在账号注册过程中,共享电单车运营平台会出示用户协议BG大游APP,协议会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具体条件(如本案中协议约定用户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人士)、账号只能用户本人使用等等。而受到成本和技术的限制,平台并不能同步掌握共享电单车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用户本人,也无法掌握用户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宜驾驶电单车。在共享电单车使用过程中,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具有正常驾驶资格且由其本人驾驶。因此,一旦注册用户租用了共享电单车,其就拥有了共享电单车的占有和使用权,但这种权利专属于注册用户本人。若注册用户驾驶资格受限或非由其本人驾驶租用车辆,则需承担用户协议中载明的相关责任。本案中黄某作为注册用户,将自有账号出借给小郑使用,实际上等同于将自己占有并使用的电单车出借给小郑使用。这种做法违反了用户与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若因出借行为造成事故的,即使黄某非小郑母亲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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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的普及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交通隐患,未成年人违规使用共享电单车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学校、社会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让未成年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树立安全意识。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也可在车身显著位置注明“未满16岁严禁骑行”,并从技术上进行更新,通过科技手段、人脸识别技术进行防范,实现“人证合一”,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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